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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走进律师神秘的“专用工具”

一、律师函概述

(一)律师函定义

律师函,又称律师信,英文名称Lawyers letter,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旨在协商解决当事人间法律纠纷的一种专业法律文书。律师函虽没有强制力,但律师函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具有威慑力,律师函追求的是公平、正义、合理,让当事人信服,再加上律师函解决问题的友好协商方式让当事人容易接受,所以发送律师函常常能起到不伤和气地达到双赢、多赢的效果。

(二)律师函法律关系    

律师函通常体现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通过委托合同或事实上形成的授权委托关系;二是律师与受送达主体之间因为律师函的发送行为构成的代位函告的法律关系。

(三)律师函的分类

律师函可以有多种分类方法,笔者根据自己对律师函的使用情况,简单地进行了以下分类:按其用途,律师函可分为律师催告函、律师告知函、律师提示函、律师通知函、律师建议函等种类;按其运用范围,律师函可分为非诉讼业务律师函、诉讼业务律师函;按其发函的主、被动关系,律师函又可分为律师函和律师回复函;按处理事项区分,律师函又可分为银行催贷律师函、物业费催收律师函、停止名誉侵权律师函、停止商标侵权律师函等。律师函的分类还可以有其他方法。

(四)律师函的特点

律师函不同于其他法律文书,具有独特的特点:

1.友好协商的形式。在函中,律师只是向对方当事人讲明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建议对方主动履行义务,而不能强制对方做什么。因此,它具有友好协商的特点。

2.不具有强制力,但有威慑性。律师函中经常说明如果不按律师函要求履行义务,律师将代表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因此,它也具有威慑性特点。

3.高效率、低成本。许多当事人接到律师函后,一般能不伤和气协商主动履行义务,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因此,律师函具有效率高、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感情成本都很低的特点。

4.形式多样、内容广泛。

5.视野独特。律师函考虑问题的角度一般兼顾双方利益,要公平、合理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建议,尤其要能够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6.双赢效果。律师函常常能促使当事人友好解决纠纷,不因小失大,继续合作,促进交易。因此,律师函能促使社会和谐,能使当事人继续合作或为以后的继续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具有实现当事人双赢的特点。

二、律师函的作用

第一,律师函具有提出异议或进行抗辩的作用

具有“先礼后兵”的意味。一般针对不同客户及所涉事项撰写的律师函,在对对方没有恶意的前提下,需要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第二,律师函具有通知的作用

比如租赁期限到期前须按租赁合同约定提前 30 天通知,让租赁户有所准备,而且通知方按约履行告知义务才不会日后被指违约。并且,有时律师函具有通知对方表明对事态的关注及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止侵权等非法行为。

第三,律师函针对讲信用的客户和诚信的单位具有显著作用 

讲信用的客户和诚信的单位往往法制意识较强,收到律师函后会仔细分析,知晓发函方下一步的意图,一般也会咨询律师后自动履行应尽之义务,也有的客户会通过律师回函或者沟通交涉。如果对方自动履行应尽之义务,一份律师函就达到了预想的效果。如果收到回函,发函方更能进一步了解对方的底细和意图。 

第四,律师函具有证据的作用

律师出具的律师函一般都是通过邮局挂号信和快递方式,发出后如果对方地址正确却遭拒收视为已经送达。 

如果律师函没退回,发函方可通过邮局查询签收信息。双方发生诉讼时,发出的律师函即成为某事项已经经过告知的证据。 

第五,律师函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债务清偿诉讼时效为二年”,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案件庭审时如对方以此抗辨,而原告无法提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证据,就会因此而败诉。 

现行的《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将生效的《民法总则》第16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7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或者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四)有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的。据此,客户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经常是涉及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 

综上所述,律师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凡客户提出要求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的,说明客户本身具备了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充分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撰写律师函,首先需要充分了解案情,并运用法律知识权衡利弊,针对不同的对象字斟句酌,以期能达到预想的作用和效果。 

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撰写律师函,首先需要充分了解案情,并运用法律知识权衡利弊,针对不同的对象字斟句酌,以期能达到预想的作用和效果。 

三、律师函在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律师函的运用范围很广,但律师函也不是万能的,不能滥用。北京中子律师事务所提示各位当事人及各位律师,律师函在运用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有些事情适宜以当事人名义发出的函件,最好不要以律师函的名义发,否则容易起反作用。例如:在2009年中国(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中,A公司与B公司均参加,且两公司展台相邻。双方为同行业竞争者。A公司在其展台上两次竖立了相同内容的“律师函”告示牌。该函由某律师事务所公章及印有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等人的签名。其中内容为:(1)列举某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并描述该民事判决书已判令同行业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法律责任;其实该描述与该民事判决书主文并不相符;(2)律师函中写明:“我们已经在收集和调查全国各地这种类似的侵权证据,凡发现一个,即打击一个,绝不让这种有损A企业声誉的行为得逞。对这种违法商人和企业,我们必然其付出惨重的代价,让其在行业内不得立足。”(3)该律师函会使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对B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侵权以及B公司的商业道德、是否合法经营等产生错误的认识,并极有可能给B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的影响。(4)该律师函抬头是写给某经销商的,但A公司却在展览会上公开展示该律师函,其所涉及的范围已明显超出了律师函索引发放的范围,该行为属于一种散布行为。最终结果:法院作出判决,A公司及律师事务所停止对B公司商业信誉的侵害;A公司及律师事务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B公司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2.律师函要想起到应有效果,律师函就要有内容,有说服力,不能空洞无物。律师函要以事实为根据,要用证据说话,要有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以情、依法服人,这样的律师函才有力度,才能达到最佳效果。例如:一份催款函中,律师对于剩余本金的数额以及利息的计算方法存在错误,在事实上存在重大误差,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问题。如果算少了,可能给对方造成可乘之机;如果算多了,可能被对方诉侵犯商业信誉等。

3.律师函的用语、用词一定要特别讲究轻重,要注意礼节和分寸。充分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和发函背景,不能越俎代庖,给委托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律师函的形式要规范,律师函在署名时,既要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印章,也要签署承办律师个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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